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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详解
信息来源 信息员 | [ 2017-03-08 ] 点击量: 352

  2017年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同时还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管理办法》和《指引》的发布,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以问答的形式,为您详解私募服务业务新规。

总体要求

(一) 问: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包含哪些?《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何?

答:1.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下称“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机构。 

    2.适用范围。从主体上说,除上述服务机构需要适用《管理办法》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也需适用《管理办法》。从行为上说,服务机构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提供服务业务的,都应适用《管理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被纳入服务机构的资产保管机构,此次正式稿中被删除,而针对基金募集和投资顾问的具体管理办法,待协会另行制定。特别地,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为私募机构提供的法律、审计等服务不属于《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 问: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什么资质方可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答:服务机构必须在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方可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三) 问:可以先抢先登记为服务机构,但不开展业务,保持“空壳”吗? 

答:不可以。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四) 问:服务机构可否转包?

答: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五) 问:对于服务机构的资本有何要求?

答:协会要求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六) 问:服务机构最近三年存在诉讼和仲裁的,是否会影响其登记? 

答:不影响。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将最近3年无“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作为登记要求之一,但在正式稿中已经删除此款,其原因在于诉讼或仲裁作为一种常规、正常的争议解决手段,存在相关诉讼时,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合理披露即可作,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准入” 

(七) 问:服务机构人员是否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答: 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八) 问:机构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2.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3.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4.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5.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协议或意向合作协议清单;6.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的测试报告等;7.法律意见书8.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9.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具体名单附后)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但是应当按照《服务办法》和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对本机构业务合规性进行梳理,并于4月30日之前向协会([email protected])提交合规性自查报告

(九) 问:申请登记多长时间能完成? 

答: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并公示。

(十) 问:服务机构费用由谁支付? 

答:除基金合同约定外,服务费用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也就是说,服务费用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投资人承担    

(十一)问:基金托管人可以兼任服务机构吗? 

答:原则上,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但是,如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的,也可兼任

(十二)问:因服务机构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该责任承担方式类似产品侵权责任。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违反服务协议、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与服务机构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

(十三)问:服务机构发生股权变更的,应如何处理? 

答: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次股权变更,整体构成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整体构成变更持股20%以上股东或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重大信息变更申请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要提交变更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服务机构前述事项的变更,目前看来无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十四) 问:《管理办法》如何安排过渡期? 

答:《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系统路径为http://fo.amac.org.cn。因系统改造需要,2017年 5月2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中填报资料的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填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十五) 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是投资者权利归属的根据。因此,如果投资者对认购份额和基金份额等存在争议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数据具有法律证明的效力

(十六) 问: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由谁来监督?监督机构如何承担责任? 

答: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和服务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当做好内部风险防范。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这就意味着,监督机构要对投资者资金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 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数据应何时备份至协会平台? 

答:在征求意见稿中,数据备份的时间为“T+0”日,正式稿中将其调整为“T+1”日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十八) 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基金估值核算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开展基金会计核算、估值、报表编制,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 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何时需要估值? 

答: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至少保证在开放式基金申赎,封闭式基金扩募、增减资等私募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时进行估值。

(二十) 问: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如何对账?

答: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账务,由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信息技术系统机构

(二十一) 问:信息技术系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信息技术系统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二十二) 问:单只基金如何开立账户? 

答:提供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单只基金开立独立证券账户,单个证券账户不得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业务操作,不得代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仓和交易职责

(二十三) 问:签署电子合同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谁来承担? 

答:销售系统涉及基金电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应依法承担的投资者适当性和真实性核查等责任不因签署电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协议而免除。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互联网签署的电子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不能因此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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