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而给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或上述人员利用公司资本市场来套取短期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需要对上述人员的股份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限售。在我国,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为实务操作方便,归纳对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供检索。
一、一般规定
二、IPO发行/新三板挂牌
1.锁定人:普通股东 (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锁定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关联方)
3.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锁定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锁定人:IPO时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
6. 锁定人: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不构成借壳时:
2. 构成借壳时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无特别规定
六、公众公司收购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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