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希格玛
  律所简介
  希格玛动态
  希格玛研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走进希格玛 > 希格玛研究  
 
股份锁定期的总结归纳:IPO、新三板、定增、并购重组
信息来源 信息员 | [ 2017-04-24 ] 点击量: 373

    为了避免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而给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或上述人员利用公司资本市场来套取短期利益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需要对上述人员的股份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限售。在我国,针对股份限售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为实务操作方便,归纳对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供检索。

一、一般规定

    二、IPO发行/新三板挂牌

1.锁定人:普通股东 (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锁定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关联方)

3. 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锁定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锁定人:IPO时进行老股转让的股东

6. 锁定人:上市前突击入股的股东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不构成借壳时:

2. 构成借壳时

五、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无特别规定

六、公众公司收购

七、其他事项



版权所有 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9-88230097 | 免责声明 | 隐私保护
陕ICP备09001106号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后台管理|内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