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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公司发布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员 | [ 2017-07-03 ] 点击量: 275

为规范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股票挂牌办理流程

(一)股东开户

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前,完成股东证券账户的开立工作。如股东存在外资、个人独资企业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国结算在线业务平台注册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申请挂牌材料受理通知书后,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网站http://www.chinaclear.cn/在线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业务平台”)办理注册,取得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放的U-KEY及用户手册,用于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业务。

(三)申请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申请挂牌公司应于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申请挂牌文件时一并提交《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见附件1),并由主办券商将拟定的证券简称填报在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以下简称“BPM系统”)申请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中。证券简称原则上从公司名称中选取不超过八个字符(单字节字符)且应避免与已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重复。

(四)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完成缴费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的“待确认归档”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挂牌的项目,完成归档后,在“挂牌项目”栏目中查询、下载同意挂牌函。

证券代码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申请挂牌公司受理编号顺序由BPM系统生成,并由BPM系统对申请的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完成前述事项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任务栏取得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

主办券商在BPM系统“挂牌缴费管理”模块中的“待缴费”任务栏找到已经获得同意挂牌的项目,首先确认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涉税信息,然后点击缴费编号确认缴费信息。挂牌缴费应在缴费单生成后10日内完成,如未完成缴费,在办理挂牌手续环节系统提示“挂牌项目未完成缴费,请完成缴费后重新提交”。实行暂免征收挂牌费用的按相关政策执行。全国股转公司收到挂牌费用后为申请挂牌公司开具发票,主办券商接到通知领取发票后10日内转交申请挂牌公司。

(五)办理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主办券商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通过BPM系统进行首次信息披露。

2.披露文件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

4)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5)公司章程;

6)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7)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8)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9)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0)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在确认申请挂牌文件在已归档的前提下,进入“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首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打开并点击“处理”即可进入传送公告页面。

在该页面,系统将自动抓取上述“(1)-(6)”列示的归档稿文件,券商需要上传同意挂牌函等其他披露文件;确认无误后,选择披露日期,点击“报告报送”,披露文件将在选定的转让日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六)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

主办券商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为申请挂牌公司准确计算挂牌当日可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份数量,并于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3个转让日内,在BPM系统“股票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初始登记申请列表”上传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该表格为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依据。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七)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1.全国股转公司将申请挂牌公司的同意挂牌函和股份初始登记数据通过BPM系统传送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

2.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后,应当及时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取得电子版的《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通过在线业务平台将股份初始登记数据回传至全国股转系统BPM系统。

(八)办理股票挂牌

申请挂牌公司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线业务平台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等证明文件的当日11时前,主办券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挂牌手续。

股票挂牌手续包括《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见附件2)和《公开转让记录表》。主办券商应根据《确认函》中列示的内容,对申请挂牌公司做首次信息披露后至股票挂牌前的全面核查,核查完成后将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确认函》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 ,在“股份初始登记管理”模块中的“待提交公开转让列表”任务栏提交《公开转让记录表》。表格信息填写有误被驳回的,需修改后重新上传。

全国股转公司对《确认函》和《公开转让记录表》审核完成并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后,主办券商可在BPM系统查询到股票正式挂牌日期,挂牌日期为全国股转公司确认股票挂牌信息当日算起的第3个转让日,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准备办理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

(九)挂牌前的第二次信息披露

1.披露时间

T-1日(T日为挂牌日,下同)

2.披露文件

1)关于公司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见附件3);

2)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公告(如有见附件4); 

3)其他公告文件(如有)。

主办券商登录BPM系统,在“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中的“待二次信息披露”任务栏,找到待披露的项目,在T-1日15:00前上传披露文件,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

二、挂牌前信息披露公告的更正、新增、补发、撤销

1.更正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更正。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已披露公告”栏目找到需要更正的公告,点击“申请更正”按钮,上传申请挂牌公司出具的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主办券商出具的情况说明(如涉及法律意见书更正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涉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更正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说明),更正公告及情况说明应写明更正原因,列示更正前、更正后的内容,更正内容以楷体加粗显示。上述文件均需加盖文件出具方公章。

2.新增临时公告适用于同意挂牌函出具日之后至股票挂牌日期间,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挂牌公司重大事件进行披露的公告。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新增公告”端口,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印章的临时公告。

3.补发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首次信息披露和挂牌前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系统自动在公告名称后加“补发”字样。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挂牌前临时公告”栏目中“补发公告”端口,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印章的补发公告及主办券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4.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公告的撤销,撤销的原公告名称后由系统自动加“(已取消)”字样。

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挂牌前信息披露”模块下的“公告撤销”栏目找到需要撤销的公告,点击“申请撤销”按钮,写明撤销原因,上传主办券商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以上四种公告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完成后,相关公告文件在转让日的15:30后在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上进行披露或撤销。对于因券商执业原因导致的披露差错,将纳入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

5.已挂牌公司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正式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已挂牌公司需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更正的,应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上传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文件,更正后的文件名称中应包含“挂牌前公告更正后”字段,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挂牌前公告更正后)”,完成披露。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应于更正公告发布日起10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发送至挂牌业务部[email protected]邮箱并抄送公司业务部监管员邮箱。

挂牌业务部审查员根据更正公告及相关书面说明,确定是否对推荐主办券商记录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或者启动自律监管程序;如公司挂牌后更换主办券商,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不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的,由挂牌业务部启动自律监管程序。

三、其他事项

(一)暂停挂牌

1.暂停挂牌适用情形

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做暂停挂牌处理。

1)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的情形;

2)存在申请挂牌公司高管未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培训或培训未通过考核的情形;

3)存在申请挂牌公司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未完成摘牌或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4)存在涉及申请挂牌公司的信访举报;

5)存在其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涉及挂牌条件的事项。

2.暂停挂牌办理流程

暂停挂牌流程的启动分为主办券商申请暂停及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

1)主办券商申请暂停。主办券商发现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时,应第一时间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暂停挂牌申请。申请中应写明申请暂停的原因、该事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产生的影响、预计消除的时间等信息,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将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全国股转公司将区别情形暂停办理相关股票的挂牌流程。

如需要暂停挂牌的项目已经完成挂牌手续处于即将挂牌状态的,应立即启动紧急暂停挂牌流程,即主办券商第一时间与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取得联系,将经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发送至审查员邮箱,可暂不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全国股转公司将做暂停挂牌处理,主办券商应在次日向全国股转公司补交盖章版暂停申请文件。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申请挂牌公司存在“三(一)1”所述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股票挂牌的事项时,将发起股票暂停挂牌操作,并将暂停情况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

3.暂停挂牌业务注意事项

已被暂停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股票不能继续进行挂牌流程的操作。主办券商违反上述要求的,将纳入主办券商的执业质量评价。

4.恢复办理挂牌手续

申请挂牌公司暂停挂牌的事项消除后,主办券商可申请恢复办理挂牌手续或由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

1)主办券商申请恢复。主办券商申请恢复的应写明暂停挂牌事项消除的具体情况,对公司挂牌的影响,主办券商核查意见,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将申请及其他证明文件(如有)发送至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员邮箱并进行电话确认,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恢复挂牌。

2)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恢复。经全国股转公司发起暂停挂牌的项目,暂停事项已经消除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办理恢复挂牌,并将恢复情况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主办券商项目负责人。

已恢复办理挂牌手续的项目可按本指南规定的业务流程继续完成后续挂牌程序。

如暂停挂牌事项属实,公司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或申请挂牌公司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履行终止挂牌程序,参照“三(二)”办理。已经终止挂牌的项目,若已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主办券商应协助申请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退出登记。

(二)终止挂牌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同意挂牌函但尚未完成股票挂牌的情况下,可申请终止挂牌。

终止挂牌申请由申请挂牌公司或主办券商出具,并加盖公章。主办券商在BPM系统“挂牌审核管理”模块中“挂牌项目”栏目找到需要终止挂牌的项目,点击“终止申请”按钮并上传终止挂牌申请文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通过后,主办券商在“挂牌审核管理”模块“终止审查”栏目中获取《关于废止同意挂牌函的通知》。

本次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满足电子化操作流程的要求

股票挂牌流程通过BPM系统实现电子化,申请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以在线上自助操作。为此,本次修订将股票挂牌原来的线下操作调整为线上操作,同意挂牌函和缴费通知单由BPM系统向主办券商推送,主办券商登录后即可取得电子版文件,无需到现场领取。此外,实现了股票挂牌相关环节的自动化处理,证券代码由BPM系统按照当日获得同意挂牌函的公司的受理编号顺序自动生成,并对证券简称进行自动校验。 

二、增加股票挂牌前重大事项的核查环节

在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前(以下简称“挂牌前”),主办券商须对《股票挂牌重大事项确认函》中列示的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失联,是否存有未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摘牌等重大事项进行核查,未完成核查的,不能挂牌。

三、完善信息披露的通道

除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公告和新增临时公告外,增加了补发公告和撤销公告。补发公告适用于挂牌前对首次信息披露和第二次信息披露的漏披文件的补充披露;撤销公告适用于对挂牌前已披露文件的撤销。自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日起,已挂牌公司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对挂牌前信息披露文件的更正均通过持续信息披露通道完成。

四、明确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手续

明确了暂停挂牌和终止挂牌的情形及操作手续。申请挂牌公司取得同意挂牌函后,在办理挂牌手续期间发生高管未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培训等情形时,对该公司股票做暂停挂牌处理;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可申请终止挂牌程序。

五、提出业务办理时限,整合公告模板

对股票挂牌操作各业务环节,提出办理时限要求。首次信息披露应于取得同意挂牌函、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当日完成,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在取得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3个转让日内提交,第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在挂牌前一个转让日的15:00前上传,缴费发票在主办券商领取后10日内转交挂牌公司等。为了便于操作,将原来的《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做市转让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挂牌同时发行的股票将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三个模板合并为一个模板,即《关于股票挂牌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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